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4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8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管理……………………………9
第五章 采购需求论证管理…………………………15
第六章 组织形式管理………………………………17
第七章 招标方式管理………………………………21
第八章 非招标方式管理……………………………28
第九章 政府采购服务管理…………………………44
第十章 进口采购管理………………………………48
第十一章 委派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管理………50
第十二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管理…………………51
第十三章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53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53
第十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55
第十六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支付管理……………57
第十七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59
第十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62
第十九章 附则………………………………………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沙总站6155(以下简称“我单位”)采购行为,加强我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采购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我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是对我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注: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第三点】
第五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㈠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我单位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㈡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我单位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我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㈢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我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㈣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我单位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我单位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我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第七条我单位政府采购采用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我单位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八条我单位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其组织架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复单位采购管理政策,审议批复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负责审议批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情况。
(三)审议批复单位重大采购项目(根据财政局最新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批复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五)审议批复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注: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三小点完善决策机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好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二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第十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及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单位包含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实施计划管理、采购需求论证管理、采购执行管理、采购合同与支付管理、采购履约、验收与备案管理、采购质疑与投诉等环节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等内部控制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单位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负责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负责审核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
(五)负责会同各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采购合同。
(六)负责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七)负责组织参与采购需求评审工作。
(八)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开标、评标、定标,并拟定综合评审意见。
(九)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与备案工作。
(十)负责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注: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一小点】
第十一条评标小组为采购管理临时机构,具体由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商监察审计处根据采购项目的评标要求组织成立;物资验收入库组为采购后期管理机构。
【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
第十二条各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并按流程报批。
(二)负责编制各部门采购预算并按照采购预算编报流程报批。
(三)负责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管理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并程序报批。
(四)负责按照采购需求论证管理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并按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执行各采购项目。
(六)负责组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党政办公室及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审核后按合同管理流程订立。
(七)负责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八)负责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协助受理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
【注: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一小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十三条招标监督组为采购监督机构,政府采购应当实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二)负责监督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建设及职责运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各采购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四)负责参与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行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
(八)负责监督检查单位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九)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164、218页规定】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我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品目和数额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具体参见财务资产处预算管理办法)。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照每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我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第三点】
第十五条我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第三点 第二小点】
第十六条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性要求与我单位预算编制流程要求一致。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实施计划(简称“采购计划”)是指我单位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需求,编制反映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一点 】
第十八条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形外,均应编制实施计划报财政局备案。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二点】
第十九条我单位年初实施计划应与财政局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计划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六点】
第二十条采购计划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㈣落实政策功能。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五点】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我单位按照财政局备案后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六点】
第二十二条采购计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采购计划编制前,采购品目、采购金额的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但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1.采购品目全部或部分调整为其他采购品目的;
2.多个采购项目涉及同一采购品目的,需按品目类别进行实施计划的。
㈡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项目实施时间的调整,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项目实施时间需要提前或延后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修改已备案的实施计划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㈢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财政局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注:参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第七点】
第二十三条采购计划备案关键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执行系统操作手册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者评标期间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或者需要变更已批准的采购方式。
【注:参考《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我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㈠我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按以上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在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以上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㈡我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按以上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保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然后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按以上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以上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我单位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款所列范围。
按以上第四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按以上第一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除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
按以上第二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按以上第三项条件申请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㈣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㈤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申请表》同时向财政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一点至第四点。
㈥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因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当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规定,认真核对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确保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然后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注:参考《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17 号】
第二十六条我单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应向财政局申请批准。
【注:参考《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章 采购需求论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需求论证是指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㈠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㈡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㈢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㈣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第二十九条我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㈠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㈡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㈢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㈣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㈤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㈥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应当按照以下限额标准执行:
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㈡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第三十二条我单位或者受我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第六章 组织形式管理
第一节 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十三条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品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定期归集采购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实施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和空调机适用批量集中采购。
【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3号 第一点规定】
第三十四条批量集中采购程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我单位是批量集中采购的购买主体,应按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接洽程序办理接洽手续,按计划申报及实施。
㈡我单位通过决策机构审定的集中采购计划,按程序进行对需求方案、需求论证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终审的采购需求方案,视同我单位确认的采购需求,可直接使用数字CA证书及电子印章。签约、验收、支付货款。
㈢我单位应及时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后,供需双方各一份,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两份。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产品送达我单位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我单位应严格进行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货款。
【注: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3号 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
第三十五条我单位应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拟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并及时与采购中心进行接洽。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3号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节 分散采购
第三十六条分散采购是指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注: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川财采〔2016〕51号 第二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我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注: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川财采〔2016〕52号 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我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㈢我单位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我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许可,并经分管校同意后,由后勤处招标管理组会同各部门实施。
【注: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川财采 〔2016〕53号 第四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分散采购活动中,我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㈡确定采购需求;
㈢确定采购方式;
㈣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
㈤委派我单位代表;
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㈦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㈧验收;
㈨支付采购资金;
㈩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
【注: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川财采〔2016〕52号 第六条规定】
第四十条分散采购的程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㈢确定采购需求;
㈣确定采购方式;
㈤编制采购文件;
㈥邀请供应商;
㈦发售采购文件;
㈧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㈨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㈩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一)开(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十二)评审;
(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履约、验收。
【注: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川财采〔2016〕52号 第十二条规定】
第七章 招标方式管理
第一节 公开招标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开招标指我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
第四十二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我单位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我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我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进行需求论证、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㈠投标邀请;
㈡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㈢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㈣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㈤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
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㈦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㈧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
㈨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㈩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第四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㈡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㈢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㈣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㈤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㈥公告期限;
㈦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㈧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评标过程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我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由我单位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㈡评标方法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评标后的结果报后勤处招标管理组进行审核。
【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六十四条】
㈢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1.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我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我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我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中标人的情况应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公示。
5.我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在确定中标人前,我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四章】
第四十七条开标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及规定:
㈠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我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主持,必须在项目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我单位授权开标人员、投标人、监督人员和代理机构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四十条】
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我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资格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严禁我单位与投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将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察审计处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四十九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我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第二节 邀请招标管理
第五十一条邀请招标是指我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满足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㈠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㈡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㈢采购人书面推荐。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委托代理协议管理要求依据公开招标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要求依据公开招标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评标管理参照公开招标评标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开标管理参照公开招标评标管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要求,参照公开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要求。
第八章 非招标方式管理
第五十七条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
第五十八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㈠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第一节 竞争性谈判管理
第五十九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后勤处招标管理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
第六十条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㈢非我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我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士七条】
第六十一条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
㈠谈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
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分管校签字同意。各部门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规定】
㈢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我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㈠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3.供应商报名和获取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等;
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5.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
㈡采取我单位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我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我单位和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通知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定,数量原则上为2人以上。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活动中,采取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文件的售价,应以弥补采购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预算金额作为定价的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注:参考《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6)》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我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采购评审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㈠除需要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的评审工作外,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网络评审等措施,保证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独立评审。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
㈡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
2.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㈢评审委员会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资格审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
㈡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注:《政府采购埋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㈢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推荐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㈠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㈡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谈判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
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九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数量;
㈡成交供应商名称;
㈢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㈣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㈤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
㈥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名单;
㈦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节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第七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我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第二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参照竞争性谈判管理的谈判文件编写要求编制。
第七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当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可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采购结果公告依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的采购结果公告管理要求执行;另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三节 询价采购管理
第七十五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后勤处招标管理组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七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当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㈡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㈢供应商报名和后勤处招标管理组提供询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㈣供应商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㈥我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㈦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使用部门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成员中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十九条评审管理依据竞争性谈判评审管理,资格审查管理要求执行;另外,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注: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四十条】
第八十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㈠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
㈡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
㈢询价小组经审查,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
询价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㈣供应商进行报价,应当在询价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㈤供应商报价文件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询价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㈥询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失败:
1.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2.询价结束,供应商报价文件均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询价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㈦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和我单位的需求确定。
㈧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2.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3.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4.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
5.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6.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获得我单位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㈨我单位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成交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
2.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3.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㈩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询价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询价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询价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询价报告的有效性。
【注: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四十条】
第八十一条询价结束后,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当发布询价结果公示。询价结果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㈠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㈡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㈢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
㈣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㈤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㈥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㈧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询价失败的,应当在询价结果公示中说明询价失败的具体原因。
第八十三条询价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询价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对询价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监察审计处反映。
【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四节 竞争性磋商管理
第八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第八十五条磋商文件编制要求: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五节 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管理
第八十六条网上竞价是指我单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在不同品牌、多家供应商之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过竞价最终选择产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八十七条商场直购是指我单位按照拟购产品需求(包括产品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指标)直接到电子超市、电脑城、商场(城)等卖场下单采购(公务用车和家具类除外)。
【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5号 第一点规定】
第八十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实行限额控制,我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公务车除外)。
【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5号 第二点规定】
第八十九条我单位采购符合网上竞价的通用货物,可选择实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如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可改网上竞价采购为商场直购;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而选择商场直购的,其商场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价格。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
【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5号 第三点规定】
第九十条网上竞价采购计划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后勤处招标管理组通过阿坝州政府采购中心官网“网上竞价系统”,选择网上竞价采购或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2万元以下的也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
㈡采购需求申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基础,严格配置标准,严禁以配件名义配搭采购其他货物,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
【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财采〔2014〕65号 第四点规定】
第九十一条采购流程依据网上竞价系统采购人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九十二条我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我单位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我单位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第一点规定】
第九十三条我单位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坚持与行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第一点第(二)小点】
第九十四条我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第二点 第(三)小点规定】
第九十五条我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㈠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我单位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㈡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㈢选择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㈣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㈤加强购买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 第二点 第(四)小点规定】
第九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流程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㈠我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
㈡我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者采购资金落实后,应及时向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㈢我单位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㈣采购计划批复后,我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㈤我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㈥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我单位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商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等。
㈦评审结束后,我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㈧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我单位、供应商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委托签订采购合同。我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我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2.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我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㈨我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1.验收形式。我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改变传统的货物采购验收形式,合理制定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并制定验收书。
2.验收监督。对于财政局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我单位内部公开。对于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3.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应当采取暂停或者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等民事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履约情况反馈给财政局。财政局应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予以处理。
㈩供应商履约情况经验收合格的我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川财采〔2014〕66号 第一点规定】
第十章 进口产品采购
第九十七条进口产品采购是指我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点】
第九十八条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程序要求如下:
㈠论证。后勤处招标管理组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我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㈡公示。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将专家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
我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我单位和州财政局。我单位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㈢申报。进口产品采购报批材料列举:
1.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各使用部门应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主管部门意见》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各使用部门应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签署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点】
第九十九条我单位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一章 委派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管理
第一百条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要求:㈠要完全熟悉采项目的采购需求;㈡要能基本了解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和简易规定;㈢要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洞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㈣要有全面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质;㈤要有能力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解答相关方面的质疑和问询。
第一百〇一条政府采购开评定标活动,我单位应当委派工作人员作为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具体人员由招标管理组长统筹安排并在《金沙总站6155招标工作人员派遣单》签署意见和签名。
第一百〇二条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要求:㈠能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㈡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㈢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㈣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㈤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㈠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㈡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㈢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㈣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一百〇三条政府采购开评定标活动,我单位应当委派监督人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具体人员由招标监督组长统筹安排并在《金沙总站6155招标工作人员派遣单》签署意见和签名。
第一百〇四条我单位委泒的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均须党政办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和介绍信,并对被委托人依法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予认可。
第十二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根据国务院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单位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一百〇六条确定(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时落实采购政策,包括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采购货物/制造厂家资格、资质要求,采购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商务条件要求(付款方式、履约时间和方式、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售后服务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最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第一百〇七条确定(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求时落实采购政策,包括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商务条件要求(履约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售后服务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多为综合评分法)。
第一百〇八条确定(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求时落实采购政策,包括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工程概况(工程规模、质量标准要求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商务条件要求(付款方式、履约时间和方式、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售后服务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最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第一百〇九条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实施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一百一十条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遵照《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执行我单位政府采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环境保护功能。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部门在需求方案中严格落实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章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一百一十五条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以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方式为准,而不是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准。
我单位社会代理机构通过内控招标方式选取。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采购计划执行系统中选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签订。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审核政府采购信息,信息中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录入和提交岗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当做到依法、及时。审核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使用部门改正后才发布公告。
审核信息内容包括: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明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应当规范填定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第一百二十条采购预公告,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对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审核资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资料等进行审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采购公告,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对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有无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进行审核。
第一百二十二条采购结果预公告,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应对评审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签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报价进行审核。
第一百二十三条采购结果公告,监察审计处应对采购结果是否经过采购人确定进行审核。
第一百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管理,督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从发布次日开始计算期限。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第四点】
第十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公告内容包括:我单位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点、第三点】
第一百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我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我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实施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宜,但采购人仍然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事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一百三十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政府采购规定其他合同中上的情形,我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应终止:
㈠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成;
㈡合同解除;
㈢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㈣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未尽事宜按《金沙总站6155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条等规定】
第十六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支付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采购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二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我单位应当将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备案和公示。履约验收实行我单位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我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三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㈠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㈡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
㈢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若有,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阿坝州财政局相关规定及合同签订要求,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质疑提出时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一百三十九条质疑的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一百四十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质疑形式,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三条质疑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一百四十四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一百四十五条投诉的提起,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格投诉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投诉受理主体是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
第一百五十一条我单位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我单位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一百五十三条我单位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应当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按手印。
第一百五十四条我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上交财政部门归档。
【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㈠我单位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后勤处招标管理组和使用部门对我单位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依法依规验收情况;
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勤处招标管理组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我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㈦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㈢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㈣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我单位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我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由监察审计处、后勤处服务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我单位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