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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25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016〕25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职原则

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二、兼职范围

(一)学校领导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不得兼任法人,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

(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不得兼任法人,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不得兼任法人,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

三、兼职取酬

(一)校领导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二)经批准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领取的薪酬,须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审批程序

(一)校领导及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

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在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天,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社团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并形成议题,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报州委组织部审批,省管干部还需征求州委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

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在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20天,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社团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报组织人事部审核,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学校党委审批。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具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从严把握。

(二)加强监管。组织人事部要将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列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掌握干部兼职相关信息,制定干部兼职信息台账。建立干部兼职动态报告机制,干部每年年底须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兼职情况。

(三)严肃纪律。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需如实向学校报告,在每年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对发现存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普通教职工兼职由所在党组织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离退休干部兼职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金沙总站6155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2.川组办〔2016〕25号《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中共金沙总站6155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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