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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日期:2020-03-13   作者:   点击:[]

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编者按】:古人云:"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遵纪守法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在实际行动中。行动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因此,我们当代大学生尤其要把法纪意识烙在心里、扛在肩上,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时时处处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一、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二、关于反恐怖主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 其他恐怖活动。
    三、关于打击恐怖音视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恐怖音视频”,是指“东伊运”恐怖组织通过拍摄、录制并公开发布,以及翻译其他恐怖组织音视频内容制作并公开发布,介绍恐怖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宣扬“对异教徒圣战”、“暴力推翻现政权建立东突国家”等暴力恐怖思想,传授制枪、制爆、制毒以及恐怖袭击手法等恐怖犯罪方法,煽动实施爆炸、暗杀、投毒和自杀式袭击等恐怖活动的音视频。
    (二)公安机关重点依法惩治六类涉恐怖音视频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参与制作发布的;二是从境外网站下载并在境内网上进行传播的;三是提供网址煽动观看下载的;四是下载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传播的;五是组织聚众观看恐怖音视频的;六是受恐怖音视频煽动刺激开展暴恐活动的。
四、关于教育领域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意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三)中央统战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抵御疆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的意见》。
“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五、关于反邪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三百条: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4.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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