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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总站6155收费政策
日期:2023-04-25   作者:   点击:[]


金沙总站6165登录入口各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川价费﹝2004﹞118号文执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川教〔2007〕190号文执行,现将这川价费﹝2004﹞118号、川教〔2007〕190号,学校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请社会公众予以监督。

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川价费﹝2004﹞118号)

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高校人才制度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根据四川实际,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秋季起在我省部分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按听证会方案一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按我省关于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文件由省教育厅另发),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具体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三、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试点院校应将本校的学分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院校必须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各高等院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将学费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完善学校“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六、各高等院校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新生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试行期内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附件: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

一、方案说明

1、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160--190)完成学业正常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其四年学分学费的总和不超过折算学年学费标准的四倍。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后,方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

3、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4、中央部委属院校、“211”工程大学、原中央部委划转地方管理的院校、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5、全日制普通专科、成人本专科参照上述方案执行;成人函授、业余半脱产、夜大按上述标准的50%试行。

二、试点方案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本科类院校

每学分标准 (元)

折算学年学费

(元)

理工类

86—103

4100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78—93

3700

医学类

临床医学

105—125

5000

非临床医学

86—103

4100

建筑及城规类

116—138

5500

艺术类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211—250

10000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168—200

8000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126—150

6000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105—125

5000

体育类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126—150

6000


四川省教育厅、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2007〕190号)

各高等院校、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8号)规定执行。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进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继续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仍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00号)、川教计字〔1999 〕136号和川教计〔1999〕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外研究生学费。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2006年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校其他办学形式学费、考试费。继续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双语(外国语)教学的学校学生学费,按2006年实际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开展双语(外国语)教学的学校(不包括外国语言誊学类各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双语实验班,学校实行择优录取;采用双语教学的课时数和课程门数应达到总学时数的50%;主干课程应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双语班授课老师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四、住宿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标准见附件。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按照各培养单位2006年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高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的政策和措施。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贫困生资助,切实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诚信教育,及时清理欠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坚决治理违规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高校院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高等院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元/年·人)

备注

住宿人数8人及以上

500-800


住宿人数6人

900


住宿人数6人,含独立卫生间

1000


住宿人数4人

1000


住宿人数4人,含独立卫生间

1200


说明:

1、公寓管理:指公寓专人守护,配楼层清洁、管理人员。上述收费标准已含公寓管理费;未实行公寓管理的,无论室内住宿人数多少,一律按800元以下标准收费。

2、学校除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外,另行增加设施、设备不得再收取设施设备费和财产押金;如学生损坏,可按成本收取费用;公寓内为学生提供热水,使用天然气可另行收取天然气费(使用电热的按超额电费政策计费)

金沙总站6155现行学费收费标准

专业

学费

生态农业技术

3700

畜牧兽医

软件技术

大数据与会计

旅游管理

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导游

护理

4100

藏药学

民族表演艺术(藏羌歌舞)

6000

民族传统技艺(唐卡绘画)

舞蹈表演、休闲体育、音乐表演

金沙总站6155现行住宿费收费标准

宿

收费标准 (元/年·人)

住宿人数4人,含独立卫生间

600

马尔康校区

住宿人数6人,含独立卫生间

600

马尔康校区

住宿人数6人,含独立卫生间

1000

茂县校区

住宿人数4人,含独立卫生间

1000

茂县校区

(茂县校区)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大道248号   (马尔康校区)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达萨街762号 Copyright-2020  川公安网备51322302000009号 蜀ICP备180245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