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内容涉及需由学院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在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 相关部门权责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合同归口党政办统筹管理,由业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业务主办单位是具体负责洽谈、履行合同的单位。
第六条 合同由学院授权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学院职能划分,确定下列合同分类和分类管理部门:
(一)买卖合同(含采购合同)、建设及维修工程合同、后勤服务合同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管理;
(二)学院投资合作合同、出资联合办学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技术合同(含科技及技术成果转让)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四)融资及借款、银校合作合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
(五)人事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六)成教及培训类办学合同由继续教育部负责管理;
(七)联合办学合同、实验室及实践基地合作合同(无经济关系)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八)校地合作合同(框架性、总体性协议)及其它合同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业务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论证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对外代表学院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三)负责对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起草合同文本进行送审,并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作方的可靠性负责。
(四)保存合同文本,收集和保留与合同相关的协议、样品、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等资料,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及时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并按要求进行内容提交和归档。
(五)代表学院切实履行合同,合同管理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业务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三章 基本控制要求
第八条 学院应当形成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合同管理机制。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审核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减少合同的违约风险。
第十一条 合同各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审查责任,并对自己审查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授权范围和权限。无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文字表达严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
第十四条 业务承办单位(采购合同由使用单位成员)相关人员根据与对方的谈判结果,起草合同,并编制合同审批单。
第十五条 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人(采购合同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拟写合同内容是否与谈判沟通的结果一致,合同格式、书写是否规范,数字金额是否正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资产处从财务风险的角度对合同所列示的金额、付款方式、提供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对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须请法律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主管院长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合同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30万元以上、100万以内合同的签订,应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对于合同事项重大、法律条款复杂的合同或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条 业务承办单位负责对合同是否按规定评审(州级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提请主管院长审核,按第八条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交由学院党政办盖章,合同正式订立。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全面执行学院权利和义务,委托业务承办单位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一旦发现可能违约或违约,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长请示风险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出现异常的,应法定程序及时补充、变更甚至解除合同。
第六章 合同借阅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交由财务资产处留存一份、作为付款、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业务承办单位对已履行合同进行归类、整理、编号、装订、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如需借(查)阅合同,合同订立的业务承办 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查)阅;如涉及机密信息的合同,需由业务承办 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查阅,不得带离,借(查)阅合同时,合同管理人员须及时做好登记。
第七章 合同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合同管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的扣减工作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后勤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