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包括集中和分散)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活动环节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送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项目资料不全或送达不及时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向经办人员追交。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 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