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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1-02-20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2号);

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7号公告);

9、《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97-1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会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及其他相关服务等招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基本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计划部门立项的学院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包括校舍、道路桥梁、管道线路、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方面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金沙总站6155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学院基建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招投标事项应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中心(因学院尚无此机构,暂由工程项目采购组代理工作,下同)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参数的要求和参与招标答疑,监督组负责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州或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如州或县监督部门如不派员参加,则由学院监督组进行监督)。

第六条  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招标答疑、开标和评标、中标情况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等招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的规章制度、以及州财政局的相关条件执行。凡一次性采购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委托项目,均应纳入学院统一采购管理,由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院内招标。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环评报告编制及评审、检测、法律等服务采购。2万元以下的委托项目,由项目组依据《金沙总站6155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学院建立院内评标专家库制度,包括基建、审计、财务、国资、后勤、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自行采购委托项目的评标工作。具体办法由招标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招标活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建设项目招标形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比选、院内招标、院内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第十条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家要求公开招标、比选的;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采取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十条中规定下限,且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意见未包含的建设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或院内招标方式确定,包括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采取政府采购或院内招标、比选;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检测等服务,采取政府采购或院内招标或比选;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政府采购或院内招标或比选;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法定招标和比选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院内招标和比选项目的招标信息必须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七条 投标入围单位的确定。法定招标和比选项目,按照四川省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院内招标和比选项目,符合报名条件的,直接接受所有投标报名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

(一)法定招标和比选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院内招标和比选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使用单位代表和院内评标专家库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监督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法定招标和比选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省规定的网站上公示,院内招标和比选项目由招标中心在校园网公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招标监督机制。监督组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重点监督招标工作的调研、考察、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工作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招标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工作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院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等违法违纪人员,将根据情节由学院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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