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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0-08-15点击:

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建设项目由后勤处基建办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后勤处基建办监督、协调基本建设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后勤处基建办在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学校公章。

第六条 由后勤处基建办协调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地勘、施工单位开展工程初验,使基本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竣工图四套和竣工资料四套交后勤处基建办,学校档案馆归档的资料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达到入馆要求。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后勤处基建办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施工中,后勤处基建办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保卫处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当地消防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防雷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向当地气象部门申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环保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向当地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 卫生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向当地卫生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规划验收由后勤处基建办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五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达到总体竣工验收条件时,后勤处基建办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移交由后勤处基建办、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后勤处基建办、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及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在向后勤处基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且内容应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少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少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少为2年;

(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处基建办督促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按照《金沙总站6155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保修期内,后勤处基建办应积极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后勤处基建办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处基建办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维修费在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第五章 基建项目质保金的退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保修项目期满至少1个月以前,向后勤处基建办提出书面《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如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则视同施工单位默认保修期延长,直至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为止。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基建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单》后,应及时会同后勤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办理退还质保金的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如在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后勤处基建办退还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保金退还申请单》,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保修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保修工作后,再次向后勤处基建办提出验收申请,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学校及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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