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强化我院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加强我院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柴继贵
副组长:秋 桑
成 员:肖兴文 蒋宗波 陈春海 段军华 唐辉银
1、学院院长(法人):柴继贵(副院长,主持工作),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定期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或听取安全工作意见建议,并进行定期(每月壹次)督查。
2、分管副院长:秋桑(副校级领导),是学校食堂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详细职责,并进行定期(每月贰次)督查。
3、后勤处: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管理其他事项;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具体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把关。相应管理人员按分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学校设立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后勤处主要负责人:肖兴文(副处长),负责审核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每周壹次)督查;
后勤处分管负责人:蒋宗波(副处长),制定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堂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每周贰次)督查。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陈春海(专职),是学校食堂的具体管理员,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堂食品的从业人员、采购、加工、卫生及设备等全面负责。负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食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相关知识宣传等工作,同时负责上报各种材料。
4、食堂承包商:段军华(成都知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5、食堂经理:唐辉银(成都知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学校食堂的全面经营,是食堂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二、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院领导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处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储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承包商应取得食品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院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食品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允许未取得食品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食堂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安全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从业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食品服务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经营主管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后勤处、学校食品安全员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的;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购负责人的责任。
1.不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采购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情况;
3.采购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库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约谈食堂承包商,追究其民事责任,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食堂承包商民事责任,取缔经营资格。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食品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食品服务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