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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试行)

来源: 日期:2020-08-15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沙总站6155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第三条 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第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后勤处基建办,后勤处基建办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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